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3民终1220号
更新时间:2025-05-17 浏览次数: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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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现行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未作时间上限制,也不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规定的除斥期间,故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并不受时效限制——破产程序系特殊司法程序,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企业财产,代表债务企业参加诉讼,而现行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未作时间上限制,也不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规定的除斥期间,故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并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