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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514号

更新时间:2025-05-18   浏览次数: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案涉拍卖系因处理破产财产需要由一审法院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司法拍卖,当然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邢××申请再审称,案涉拍卖并非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其第一次参与竞拍时,拍卖公告中并无悔拍需要赔偿差价款的内容,而其第二次竞拍后并未悔拍,不应承担按照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规则而应承担悔拍的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案涉拍卖系因处理九百公司破产财产需要,由一审法院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司法拍卖,当然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其次,案涉拍卖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已经明确了悔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邢××报名参加竞拍,表明其愿意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内容的约束。因此,由于邢××第一次参与竞拍后悔拍,应承担差价款及损失。邢××称第一次拍卖的拍卖公告中无悔拍需要赔偿差价款的内容,经查,邢××向本院提交的第一次拍卖网页复制资料不全,欠缺了首部“重要提示”内容,故邢××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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