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2359号
更新时间:2025-05-18 浏览次数: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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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审被告提起上诉,另一被告在二审中虽未被列为被上诉人,法院可以根据重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确定另一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部分体现,是指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规定。本案中,霍××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已将孙××列为被告,且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伟华公司和孙××共同向霍××支付劳务费175,000元,利息:75,250元。合计:250,250元”。二审时,伟华公司虽未将孙××列为被上诉人,但并不意味着孙××作为原审被告的主体地位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陈述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判令孙××承担支付霍××的劳务费义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