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民申2459号
更新时间:2025-05-18 浏览次数: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被告虽未提出反诉但在答辩状中提出请求且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根据处分原则一并处理,减少诉累——邮政梅河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虽然没有提出反诉,但在其答辩状中主张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在一审庭审时亦将邮政梅河分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要件作为争议焦点,跃兴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故原判为减少诉累,依照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自愿处分原则一并处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符合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司法理念。
文章摘要2:
【案号】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终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