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效力认定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28号 裁定(2021年3月12日)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28号 裁定(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