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2民初1004号
更新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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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出借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系对保证方式的约定而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关于被告石××的责任问题,被告石××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8年6月6日前,现原告已于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石××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石××应对被告张新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协议第七条约定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出借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