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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142号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调解过程中获得对方当事人承诺减免责任但未形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减免责任不予支持——武汉蒲瑞科公司以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建行咸宁开发支行减免罚息的相关承诺为由,主张一审判令该公司承担罚息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借贷双方不能就全案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判令武汉蒲瑞科公司承担涉案罚息,是合法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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