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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再281号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认定为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应予撤销——关于案涉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案诉讼发生在2012年12月24日,发生在窦××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李××邓州××学校负责人登记证件行政诉讼之后。陈××在起诉时,李××已经取得了退还款139.5万及李××投资换来的矿产资源权的处置权,王某某、王××诈骗刑事犯罪已经在诉讼审理中,李××具有进一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获得受偿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措施偿还案涉借款,在诉讼中未进行有效抗辩,且与陈××达成调解协议,系李××个人以邓州××学校名义进行,并不是邓州××学校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调解应当自愿、合法进行之规定,该调解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作出的(2013)南民商初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亦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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