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十周年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易某某诉某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1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工伤保险费可补缴,但工伤待遇不可追溯。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笔记】先工伤后补缴“新发生的费用”是否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下一篇: 连云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杨某与甲服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