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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行终第253号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165 次 标签: 网约配送员 工伤保险 补缴 待遇认定

文章摘要:

——网约配送员在入职后、工伤保险申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负有及时为员工申报、缴交工伤保险之义务,未及时申报、缴交构成违法。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在社保缴费系统中录入员工社保信息不存在技术上障碍的前提下,怠于履行义务,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缴交社保应认定为补缴。社保部门在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仅需根据人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行初第71号(2020年9月7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行终第253号(2020年12月29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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