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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84号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没有合同依据的利益输送能否构成人格混同?|(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案涉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没有合同依据的利益输送,导致两家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银燕公司、百富勤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本案中,银燕公司、百富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百富勤公司在一审中认可银燕公司代其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并在回答一审法院询问财务如何处理时称不清楚,银燕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代百富勤公司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具有合同依据。且银燕公司、百富勤公司对于代收的部分款项,是否已经返还给百富勤公司等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百富勤公司、银燕公司之间存在没有合同依据的利益输送,导致两家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一审法院判决银燕公司应对百富勤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百富勤公司、银燕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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