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执复102号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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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拍卖夫妻共有房屋非被执行人配偶是否需承担卖房税费?|共有人应当承担卖方税费——关于复议申请人是否应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拍卖案涉不动产形成的出卖方相应税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动产交易中应由出让人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案涉不动产登记为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共有,温岭法院因财产不可分割而裁定整体拍卖,当事人亦未就此异议,因此整体拍卖后,应由全体共有人作为出让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第17条系针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情形下的税费承担,与本案共有物处置中的税费承担并不冲突。另案涉拍卖公告载明有关税费负担的内容,虽不严谨,但在本案系整体拍卖被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共有不动产的情况下,应理解为由出卖方即全体共有人共同承担相应税费。复议申请人主张应由被执行人刘××一人承担上述税费,系理解错误,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