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34号

更新时间:2025-06-01   浏览次数:9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以法院查明事实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北京金和公司在前案中自认其并未完成涉案合同第2.5条、2.7至2.9条,即未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状态监控、维护工作。北京金和公司在本案中则主张其早已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已经进行实际运营。从前述事实看,北京金和公司在与仁怀旅投公司的沟通及前案诉讼过程中,曾称其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的设计开发工作。根据北京金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软件“云上茅台”APP在金和市场上线时间为2015年9月,属于可供公众下载的状态,且已经存在136次下载数。一般而言,该上线版本应具备涉案软件主要功能且能够独立运行。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至少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北京金和公司已经开发了可独立运行的涉案软件。北京金和公司在前案中的自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确认。仁怀旅投公司以北京金和公司的自认主张北京金和公司未完成涉案软件开发工作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前案中并未对北京金和公司的自认作出认证,也未依据北京金和公司自认的内容作出判决,故本案的前述认定,与前案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判决并无矛盾。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