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更新时间:2025-10-18 浏览次数:10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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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1)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一审法院直接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作为鉴定及认定事实依据的监理日志未经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依据鉴定需要,大唐公司从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借调并提供了完整的监理日志等材料用于鉴定,但鉴定前均未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直接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此外,一审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过程中,亦以未经质证的上述监理日志作为依据之一,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摘要2】(1)应当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非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执业人员签章处显示仅由两位工程师签字,违反了该程序规定——鉴定依据不合理,鉴定程序不规范。1.案涉鉴定人未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是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前者系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其效力高于作为协会标准的后者,其内容更加详细、程序更加规范。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前述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应当以此为据进行鉴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解决本案争议。2.即使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该规程第六章第一条第一款(6.1.1)规定,“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组成",而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执业人员签章处显示仅由两位工程师签字,违反了该程序规定。因此,一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裁判摘要3】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
【裁判摘要2】(1)应当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非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执业人员签章处显示仅由两位工程师签字,违反了该程序规定——鉴定依据不合理,鉴定程序不规范。1.案涉鉴定人未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是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前者系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其效力高于作为协会标准的后者,其内容更加详细、程序更加规范。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前述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应当以此为据进行鉴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解决本案争议。2.即使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该规程第六章第一条第一款(6.1.1)规定,“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组成",而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执业人员签章处显示仅由两位工程师签字,违反了该程序规定。因此,一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裁判摘要3】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
文章摘要2:
(续)本案已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于确实发生的施工,即使无法准确计量施工量,亦应当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予以估算,并对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视情形予以相应支持,方为公平。一审判决多处在认定已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仅因工程量无法准确计量,而不予认定相应工程价款不妥。
【裁判摘要4】(1)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未依法判定双方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依法应该在认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一审判决均以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唐公司与水电五局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前述规定。
【裁判摘要4】(1)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未依法判定双方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依法应该在认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一审判决均以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唐公司与水电五局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