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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109号

更新时间:2025-06-06   浏览次数:30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假按揭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情的银行抵押权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吕××与天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据此,天地公司与吕××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原审中,吕××与天地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吕××与天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与天地公司均明知该合同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但吕××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向浦发银行南昌分行提交了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资料,没有证据显示浦发银行南昌分行与天地公司、吕××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吕××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原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效力区分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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