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关联索引】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27日);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492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1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92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24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2021年12月17日)
【关联索引】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27日);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492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1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92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24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