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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是向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提出起诉?

更新时间:2025-06-08   浏览次数:1345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注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1)二审程序未进行实质审理(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由原一审法院管辖;(2)二审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无论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3)原审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文章摘要2:

【注解1】二审改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83号
【注解2】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18)粤民辖终599号;(2019)粤民辖终2号;其他参考案例:(2016)湘13民辖终138号
→【备注】另外裁判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9094号
→【总结】原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进行实质性审理,处理结果无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还是作出改判,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
【注解3】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24)豫11民辖终74号
→【备注】当事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
【注解4】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9)粤民辖终2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参考案例:(2021)黔02民辖监4号

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案外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向该案的终审法院提起诉讼)。

(1)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

(2)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83号

【裁判摘要】二审改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是上海三高公司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初字第22号生效民事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月长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1民辖终74号

【裁判摘要】(1)管辖权异议审查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未开庭不违反法律规定;(2)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是否需要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质证、是否需要开庭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使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未开庭,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裁定作出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撤销(2023)豫11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案的二审裁定系按某某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对该案实体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此,某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智明合伙企业以第三人的身份起诉本案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18民终2055号民事判决和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故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故智明合伙企业向原审法院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耀辉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599号

【裁判摘要】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案王某1、吴××起诉请求撤销已生效的(2017)粤01民终11650号民事判决,故作出该判决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王×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终9094号

【裁判摘要】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李×提出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8民初46198号民事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辖终290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本管辖异议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管辖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一案;2018年11月27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托普公司为本案被告,受理时间晚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托普公司以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与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关联索引】一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2021年7月27日);二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辖监4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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