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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49号

更新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15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一审判决未认定工期违约金、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是否正确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洛阳中迈公司请求中建二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其次,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洛阳中迈公司主张由中建二局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需要证明中建二局的过错、洛阳中迈公司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案涉工程工期逾期由多方面原因造成,难以认定仅由中建二局造成,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洛阳中迈公司主张由中建二局承担工期违约金及罚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洛阳中迈公司未能证明中建二局对工程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洛阳中迈公司请求中建二局支付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并无不当。最后,因双方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已无法被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故优质结构工程申请主体对判定双方过错已无参考价值。综上,洛阳中迈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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