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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539号

更新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9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协助执行人以其在协助执行期间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请求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行为为由请求驳回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支持——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系开封中院(2017)豫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仝××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助张××办理河南××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仝××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申请执行后开封中院予以立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仝××既然主张以多种方式多次积极联系而未联系上张××,则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履行其义务。综上,仝××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开封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注解】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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