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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26号

更新时间:2025-07-05   浏览次数:23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不持异议,应当认定被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是王××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王××与大乾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大乾公司名下而是登记在金田公司名下,但金田公司表示对大乾公司对外出售房屋的行为知情并认可,对王××与大乾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持异议,故应当认定王××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金田公司对该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权属登记,金田公司称曾为76户办理了权属登记,但因为税务问题未能为王××办理权属登记,故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权属登记不能归责于王××。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王××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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