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全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产生,并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果,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亦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故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能因其已申请保全而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
【关联索引】一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撤3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13日);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160号 民事裁定(2022年11月17日)
【备注】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能对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联索引】一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撤3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13日);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160号 民事裁定(2022年11月17日)
【备注】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能对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2:
——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保全行为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申请人不能获得实体上的优先权利。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与原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保全行为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申请人不能获得实体上的优先权利。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与原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