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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4民终477号

更新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36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无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于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上诉人周××因违纪被被上诉人金×混凝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述,被上诉人金×混凝土公司依法无需承担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义务,在双方协商后,被上诉人金×混凝土公司给付其“社会保险补偿费用、工资、人道主义补偿等所有费用36000元”,上诉人周××就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亦应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4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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