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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336号

更新时间:2025-07-19   浏览次数:15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进入破产程序后租赁合同解除,债务人占有剩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关于鞠××预付的租金1575万元应否认定为共益债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车间租赁合同,鞠××以申请人欠其的2000万元工程款抵顶了租赁合同的租金,原判决认定应视为鞠××已经支付了该租赁合同项下租金2000万元,并无不当。进入破产程序后,该租赁合同解除,申请人占有剩余预付租金不再具有合法依据,原判决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应作为债务予以返还,亦无不当。因此,剩余租期租金符合上述共益债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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