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更新时间:2025-07-31 浏览次数:3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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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D124【继承权】
D230【因继承取得物权】
D369【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D992【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D1061【夫妻相互继承权】
D1062【夫妻共同财产】
D1070【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民法典》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