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如何认定涉外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5-08-02   浏览次数:1248 次 标签: 外国人劳动关系 境外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劳动关系认定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2)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解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1)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释】境外机构、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劳动关系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2)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管理规定,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2)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解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1)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4(14)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其他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废止】

  第十四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废止】第4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废止】【废止】 第44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