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14民终522号
更新时间:2025-08-05 浏览次数:14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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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认定为破产费用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时间要件,须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二是实质要件,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出;三是目的要件,破产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2)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评估费用应当依法按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3)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用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破产费用。能够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仍然应当满足破产费用的实质要件和目的要件,须在破产程序中被实际采用,且符合破产程序推进的实际需要。(4)执行程序中评估结果并未在破产程序中被采用,未能为破产财产或全体债权人提供实际利益,不满足破产费用的实质要件,不能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评估公司的评估费用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之规定,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因破产费用能够随时清偿,且清偿优先级最高,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严格限制了破产费用的范围。要认定为破产费用,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时间要件,须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二是实质要件,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出;三是目的要件,破产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评估费用,系拍卖变现破产财产所必须,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清偿,故而应当依法按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用,因其发生在破产程序前,不符合时间条件,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但是,执行程序中的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沿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不仅可以避免额外产生的新的评估费用,还能避免评估程序造成的时间上的拖延,对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优于在破产程序中重新进行评估的,若仅仅因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前而不能享有与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评估费用同等清偿顺位,有失偏颇,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允许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费用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该条款并非认为所有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费用都应当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因破产费用最高的清偿优先级,故应当严格限缩适用,避免不当减损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参照适用,故此,能够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的在执行过
文章摘要2:
(续)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仍然应当满足破产费用的实质要件和目的要件,须在破产程序中被实际采用,且符合破产程序推进的实际需要。本案中,某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未在破产程序中被采用,未能为破产财产或全体债权人提供实际利益,不满足破产费用的实质要件,不能参照破产费用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