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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160号

更新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22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告以未实际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诉请返还履约保证金是否仍适用专属管辖?|(1)《民诉法》第3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等纠纷的情形;(2)原告以并未实际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是否未实际履行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不能查明,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等纠纷的情形。本案中,邓×以并未实际履行与中息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为由,诉请判令中息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合同是否未实际履行,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不能查明,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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