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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3238号

更新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6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施工方为催要工程款向甲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并不是双方的最终决算——一审法院认为:某钢构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结算确认单,确认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已付和应付款金额,但华兴建设并未按照该结算单履行付款义务,某钢构有限公司为催要工程价款而出具该结算单,不应认定为双方最终决算,仍应按照实际工作量认定工程价款金额。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2022年签署分包结算确认单、分包工程结算结清声明书等材料,确定结算总金额为2420万元,但结算后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结算金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某钢构有限公司系为催要工程价款而出具该结算单,但因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并未付款,故不应认定为双方最终结算,并无不当。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为固定包干总价加上增项费用后扣除已付款,确认为2152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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