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4号
更新时间:2025-08-07 浏览次数:37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有权根据规定向工程的总承包方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方与承包方仲裁协议的签约方,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关于无锡中粮公司是否有权援引《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本案诉讼程序权利的问题。《协议书》之主体为无锡中粮公司以及江苏天腾公司,实际施工人叶××并非《协议书》的签约方,不受《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无锡中粮公司援引《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无锡中粮公司提出的“无锡中粮公司和江苏天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叶××作为中粮(昌吉)粮油公司lOOOt/d蛋白饲料加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工程的总承包方无锡中粮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无锡中粮公司上诉认为“叶××与无锡中粮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向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无锡中粮公司虽然主张叶××提交的《三方协议》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