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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20号

更新时间:2025-08-07   浏览次数:7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包人和其他人支付工程款,不受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2013年8月5日,石家庄建工集团、石家庄英杰公司与上海新住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住信公司)签订《邢台市曹演庄旧村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书》,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等发生的一切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请邢台市仲裁委根据该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现上海新住信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邢台中北公司、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石家庄英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超出了《邢台市曹演庄旧村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书》的当事人范围,故不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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