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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90号

更新时间:2025-10-04   浏览次数:1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双方对于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2)承包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实际遭受了损失及损失数额,其主张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北京丽贝亚公司主张的818万元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滁州一院对合同内的部分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增加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原因,又有北京丽贝亚公司前期公司资金不足,进而导致案涉工程实际的开工时间顺延的原因。北京丽贝亚公司和滁州一院对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北京丽贝亚公司主张滁州一院应向其赔偿818万元的工期延误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实际遭受了损失及损失数额,其关于该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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