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车辆维修费如大于实际价值如何赔偿?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备注】车辆维修费仅有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其为理论损失,对方不认可,实际损失不能确定,请求赔付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1)车辆维修费远高于车辆重置价值,对该车再进行维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2)此种情形下应排除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重置价值作为赔付标准。
经典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新民申1874号
【裁判摘要】车辆维修费远高于车辆重置价值,对该车再进行维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种情形下应排除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重置价值作为赔付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马某某赔偿车辆损失如何认定及鉴定费的负担问题。1.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故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基本规则,本案中车辆受损赔偿时体现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马某某虽然有权主张赵某某及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但是维修费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一审法院委托新疆某某资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案涉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市场价值为239,883元,交通事故发生后残值为5,167元,证明车辆受损严重,已无维修的经济价值。鉴于马某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远高于车辆重置价值,对该车再进行维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种情形下应排除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故原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重置价值作为赔付标准判令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马某某赔偿239,883元车辆损失并无不当。2.关于鉴定费负担问题。由于该鉴定系马某某自行委托,且鉴定结论未被原审法院采纳,故马某某主张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担鉴定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桂市民再字第20号
【裁判摘要】原审期间因不能证明实际支付的修车费用而败诉,判决生效后支付修车费,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如确属本案交通事故所发生发的损失可另行解决——申请再审人危××为其所有的桂C×××××号奥迪Q7小型越野车与被申请人鼎和保险桂林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鼎和保险桂林支公司缴纳保险费。双方建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申请再审人危××所有的桂C×××××号奥迪车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事故。鼎和保险桂林支公司应按事故发生实际支付的损失费用予以赔偿。本案申请再审人危××在一审诉状及庭审时均称,事故车已修复并已实际支付了修车费用248639元,其仅提供了事故维修单位柳州合隆公司的维修单,以及本案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书,上述证据尚不能证明危××实际支付的修车费用。再审诉讼中危××提供了2012年8月1日其与柳州合隆公司车辆修理的结算单。本案一审是2012年6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其后本案二审是2013年1月15日开庭,2012年3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危××在一审判决前和二审审理中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该结算单。该证据在原审诉讼期间就已经存在并在危××手中,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危××违反提供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审诉讼期间,危××提供2013年5月6日向柳州合隆公司支付修理费付款凭证。证据付款的时间与危××在原审诉讼陈述的付款时间不一致,相互有矛盾,且该付款凭证所发生的时间,是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事实。原二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损失,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损失依法进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危××在原审诉讼提供的车辆维修单记载的修理内容和修理费用与其再审提供的清算单的内容、数额不一致,且在二审生效判决后又向应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柳州合隆公司支付修理费有悖常理,该清算单和支付凭证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是有质疑的,如确属本案交通事故所发生发的损失,危××可另行解决。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摘要】车辆维修费仅有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其为理论损失,对方不认可,实际损失不能确定,请求赔付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危××驾驶保险车辆于2011年10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在交付柳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期间,柳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黄××驾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道路设施重大损失。此次事故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但其为理论损失,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柳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多少修理费,即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故对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付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