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否无效?
文章摘要:
【注释】当事人虽在合同中表达了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及仲裁地点,但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法》第18条规定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只约定仲裁地点的仲裁条款无效》,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303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参考案例:(2006)民一终字第11号
【注解2】约定仲裁地点和适用规则不等于约定了仲裁机构|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适用规则,但该地点并非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应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参考案例:(2006)二中民特字第14739号裁定书
【注解3】涉外仲裁条款虽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未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参考案例:(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
【注解4】约定仲裁地点应在甲方单位所在地,该条款仅是对仲裁地点进行了约定,并不能表明双方约定由该地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该地点所在市域范围内并非仅有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参考案例:(2022)浙05民辖终198号
【注解5】仅约定将争议提请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参考案例:(2018)鄂01民特15号
【注解6】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而项目所在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2020)皖03民特6号
【注解7】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但由于合同签订地存在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参考案例:(2019)鲁01民特97号
【注解8】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应视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8】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不存在,另一个仲裁机构应视为能够确定的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2015)青民三确字第17号
【解读9】仅约定“仲裁所在地为沈阳”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20)辽民终1298号
【注解10】(1)仲裁条款约定争议事项“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已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进行仲裁;(2)青岛仲裁委员会虽未在上海市设立仲裁办公室,但并不影响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且在申请人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前,青岛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双方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地点明确,仲裁条款具有可行性。——参考案例:(2018)鲁02民特118号
→【备注】仲裁地只是仲裁程序进行地点,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机构选定后不因其在仲裁地没有设立办公场所而影响其管辖权。
解读: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仲裁法》(2025修订)
第二十九条【对瑕疵仲裁协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9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
95.【仅约定仲裁规则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但约定了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视为当事人约定该仲裁机构仲裁,但仲裁规则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96.【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不一致时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内地仲裁机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该约定系关于临时仲裁的约定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
【摘要】本案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管辖而排除仲裁管辖,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可。本案仲裁庭在裁决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符合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没有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
经典案例: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裁判摘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特字第14739号裁定书
【提示】约定仲裁地点和适用规则不等于约定了仲裁机构。
【裁判要旨】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适用规则,但该地点并非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应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要旨】涉外仲裁条款虽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未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5民辖终198号
【裁判摘要】约定仲裁地点应在甲方单位所在地,该条款仅是对仲裁地点进行了约定,并不能表明双方约定由该地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该地点所在市域范围内并非仅有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国家海洋局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27.1条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甲方单位所在地。该条款仅是对仲裁地点进行了约定,并不能表明双方约定由该地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该地点所在市域范围内除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外还有福州仲裁委员会,并非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现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01民特15号
【裁判摘要】仅约定将争议提请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黄石园博园多功能报告厅音视频系统工程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仅约定将争议提请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无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03民特6号
【裁判摘要】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而项目所在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关于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蚌埠××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签订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蚌埠仅有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即蚌埠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蚌埠仲裁委员会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据此,双方仲裁意思表示、约定仲裁事项明确,且已选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蚌埠××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双方没有约定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01民特97号
【裁判摘要】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但由于合同签订地存在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即济南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而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已在济南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与济南仲裁委员会均为济南所在地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联盟经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合同签约地济南有两个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联盟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95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应视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诉争的《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本责任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经济仲裁机构仲裁,不服仲裁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起诉案件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公司所在地永泰县无经济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条款未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属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为无效。福州市仲裁委员会并非公司所在地永泰县当地的仲裁机构,上诉人关于仲裁协议条款实际约定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三确字第1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不存在,另一个仲裁机构应视为能够确定的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即使不够明确,但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也可以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仲裁事项均十分明确,协议中虽约定了“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和“莱西市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但其中的“莱西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因此,应视为只约定了“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虽该仲裁机构的名称并不准确,但青岛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能够确定合同中约定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就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因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能够确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青岛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纠纷是否应当受《购销合同》第九条关于争议的处理方式约定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该规定针对的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不涉及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结合本案,伟力达公司与东森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仲裁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按合同法执行,仲裁所在地为沈阳。”由于上诉人伟力达公司和宋××的核心诉求是请求确认案涉2套房屋分别归其所有并为其备案,《购销合同》(三)付款方式第4项“卖方DY800A发电机组运输到用户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应确保在DY800A到货的2个月内组织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致无法调试,则视为机组已安装调试合格,买方为卖方办理抵换房产的相关手续”已明确,买方为卖方办理抵换房产的相关手续,故本案的纠纷应当依据《购销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据此,一审法院以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解读】《购销合同》约定:(九)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按合同法执行,仲裁所在地为沈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2民特118号
【裁判摘要】(1)仲裁条款约定争议事项“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已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进行仲裁;(2)青岛仲裁委员会虽未在上海市设立仲裁办公室,但并不影响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且在申请人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前,青岛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双方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地点明确,仲裁条款具有可行性——关于青岛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作协议的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争议事项“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已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进行仲裁。再者,青岛仲裁委员会虽未在上海市设立仲裁办公室,但并不影响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且在申请人杨×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本院作出裁定前,青岛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海幻电公司对涉案仲裁事项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双方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地点明确,仲裁条款具有可行性。申请人所提不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解】仲裁地只是仲裁程序进行地点,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机构选定后不因其在仲裁地没有设立办公场所而影响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