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重新确认后抵押担保人是否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
【注释】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务重新确认后,抵押权人虽然符合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规定,但抵押担保人仍然有权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备注】(1)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能否定担保人诉讼时效抗辩权;(2)因担保人一审诉讼时已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1)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务重新确认,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2)抵押担保人有权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经典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务重新确认,不能视为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确认
【裁判要旨】担保人依法对债务享有诉讼时效的独立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重新确认债务的,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担保权利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二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703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4日);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再151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10日)
【注解】(1)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能否定担保人诉讼时效抗辩权;(2)因担保人一审诉讼时已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