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834号
更新时间:2025-11-11 浏览次数:29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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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还能否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未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上述意思表示均已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关于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已继承了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2)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亦已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依据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遵仲裁字第792号裁决,鹏达公司应对遵义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盐业公司的租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鹏达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盐业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调查未发现鹏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某为持有鹏达公司100%股权的股东,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鹏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至今未作变更,已不再正常经营,财务账册资料下落不明,无法证明高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高某的继承人罗××、高×1、高×2在本案一、二审中明确表示“未继承高某的遗产,如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上述意思表示均已记录在案,盐业公司关于高某的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已继承了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高某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盐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罗××名下房产的登记信息,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对该房产享有财产权益,且即便高某对该房产享有财产权益,高某的继承人亦已明确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盐业公司据此主张追加高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故盐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事由与其在一、二审中的主张并不相同,在一、二审中未形成争议焦点,以此为由主张原始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盐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罗××没有举证证明高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追加罗××为被执行人。盐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变更、追加罗××为被执行人及提起本案诉讼均是基于罗××系高某的继承人,一、二审法院亦是围绕罗××作为继承人应否对鹏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的审理。盐业公司申请再审要求追加罗××为被执行人的事由与其在一、二审中的主张并不相同,在一、二审中未形成争议焦点,盐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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