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612执异81号
更新时间:2025-11-11 浏览次数:13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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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金××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由其生前住所地的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