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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最高法执复27号

更新时间:2025-11-11   浏览次数:20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确定以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是否不能查封其他财产?|(1)生效判决确定债务人以其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即其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前述股权的价值而非仅能执行股权;(2)权利人依据判决实现权利也并非取得股权本身而在于获得股权所体现的价值以实现其债权,而相关股权尚未实际处置,将来变价处置情况尚不确定,故对债务人名下其他财产暂以活封活扣的方式予以查封、冻结,未明显损害相关当事人权益——本案复议程序争议焦点为,在生效判决确定潘某腾、朱某水以其持有的深圳某某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应否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案系因诉讼保全引发的争议,异议审查过程中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潘某腾、朱某水分别以深圳某某公司12%、8%股权的价值为限,对潘某飞、朱某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潘某腾、朱某水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前述股权的价值,而非仅能执行股权。戴某良作为权利人,依据判决实现权利也并非取得股权本身,而在于获得股权所体现的价值,以实现其债权。考虑到保全及执行过程中对股权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相应股权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处置方式方可最终体现价值,目前,相关股权尚未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价值并实际处置,案涉股权此前亦未办理质押登记,且有其他权利人申请轮候冻结,将来变价处置情况尚不确定,故对潘某腾、朱某水名下其他财产暂以活封活扣的方式予以查封、冻结,未明显损害相关当事人权益。同时,目前查封、冻结的潘某腾、朱某水名下其他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所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查封、冻结措施原则上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及收益。鉴于目前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深圳中院应及时对案涉股权采取评估、处置等措施,并视变价及受偿情况妥善处理对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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