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异2652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20日)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异2652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