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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冀行再10号

更新时间:2025-11-15   浏览次数:4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也包含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以登记参保为前提,未登记参保职工亦可依法申请先行支付——朴某林请求唐山市路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也包含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仅仅为登记参保的工伤职工提供救济,更应为帮助未参保的工伤职工脱离医疗与生活困境,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综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以登记参保为前提,未登记参保职工亦可依法申请先行支付,原审对上述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中,已认定朴某林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唐山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未为朴某林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朴某林经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属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予支付条件,唐山市路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向朴某林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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