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916号
更新时间:2025-11-21 浏览次数:2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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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原有房屋被强制拆除且明知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在原址又另行搭建临时建筑,其违法搭盖临时建筑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强制拆除其临时建筑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陈××位于宦溪××××号的房屋因集体土地征收已于2016年10月被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行初153号行政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行终649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陈××基于涉案土地和房屋的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赔偿途径得到救济。本案中,陈××在原有房屋被强制拆除且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在原址又另行搭建临时建筑,其违法搭盖临时建筑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故陈××对宦溪镇政府2017年12月26日强制拆除其临时建筑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陈××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闽行终1175号
【摘要】上诉人在原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原址又另行搭建临时建筑,被上诉人宦溪镇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对该临时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因上诉人二次违法搭盖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权益,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宦溪镇政府针对二次违法搭盖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摘要】上诉人在原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原址又另行搭建临时建筑,被上诉人宦溪镇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对该临时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因上诉人二次违法搭盖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权益,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宦溪镇政府针对二次违法搭盖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