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未经办理变更及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1.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农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变更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相关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22日);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426号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18日)
1.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农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变更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相关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22日);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426号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18日)
文章摘要2:
【注解】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所签订协议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