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32号
更新时间:2026-05-05 浏览次数:6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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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后案请求解除合同和给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与前案请求继续履行及给付违约金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注解】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在本案被告已另案先行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如本质上属于该另案反诉内容,则虽然两案当事人相同,但基于诉讼地位、诉讼请求不同,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而驳回起诉,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