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请求继续履行与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备注】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
【注解2】前案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而本案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由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提出,两案中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4)京01民终3423号
【注解3】前后诉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并不当然构成重复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综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同时还应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新的法律事实)|(1)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购房的余款和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合同、有关经济损失。前诉是给付之诉,后诉是变更之诉,诉的性质不同,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2)前诉的裁判结果是判决履行余款给付义务,在仍不能履行余款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原告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39号
→【备注】催款通知是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9)闽民终1658号
解读:请求继续履行与请求解除合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后案请求解除合同和给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与前案请求继续履行及给付违约金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3423号
【裁判摘要】前案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而本案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由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提出,两案中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2023)京01民终2107号案件,虽然当事人相同,且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含给付货款,但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2023)京01民终2107号案件中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该案一审判决中亦载明,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予以解决。而本案中,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由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提出。故两案中,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而是在(2023)京01民终2107号案件做出相应认定后,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前案认定、为解决双方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故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构成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1)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购房的余款和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合同、有关经济损失。前诉是给付之诉,后诉是变更之诉,诉的性质不同,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2)前诉的裁判结果是判决履行余款给付义务,在仍不能履行余款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原告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合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前诉案件裁判生效后,集美国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关于前诉与本案诉讼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否同一的问题。前诉中,集美国投公司曾以金豪公司履行双方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JGEF200903)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金豪公司支付购房余款20708021.95元,支付逾期相应付款违约金。厦门中院作出前诉生效判决。集美国投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中,集美国投公司以金豪公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催款通知”中的解约约定,已无力支付拖欠房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豪公司返还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通用厂房A2幢1-5层,并赔偿集美国投公司相应的租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对比前后两个诉讼,尽管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是,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购房的余款和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合同、有关经济损失。前诉是给付之诉,后诉是变更之诉,诉的性质不同。因此,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二、关于本案集美国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前诉中,纠纷产生的基础合同事实是双方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本案诉讼中,基础合同事实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包括解约约定的“催款通知”。集美国投公司以“金豪公司逾期支付违约金,无力支付拖欠房款,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提起本案诉讼。具体来说,集美国投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本院认为,首先,前诉基于的合同基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诉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催款通知”。两诉基于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完全一致。其次,虽然上述“催款通知”是在前诉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但从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看,双方达成了“如果金豪公司不能如期还款,则双方解除合同,金豪公司返还厂房”的合意。该项解约约定并非关于如何继续履行前诉判决结果,而是改变了前诉判决所形成的事实状态,不具有执行和解的性质。其三,上述“催款通知”案件事实是在原审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集美国投公司将其作为起诉事实,与前诉所基于的案件事实,在形成时间上也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有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该案件起诉事实属于“新的事实”。至于该“催款通知”内容是否构成双方解除合同的有效条件,属于法院审理后进行实体裁判的问题,不影响该“催款通知”成为本案的起诉证据。综上,由于本案诉讼中,集美国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新的事实发生,且与前诉的诉求不一致,前诉的裁判结果是判决金豪公司履行余款给付义务,在金豪公司仍不能履行余款给付义务的情形下,集美国投公司基于上述新发生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集美国投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解读】前后诉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并不当然构成重复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综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同时还应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新的法律事实。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终1658号
【摘要】关于集美国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9号民事裁定认定,催款通知是在厦门中院(2011)厦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一审法院认定集美国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