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5544号
更新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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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广东事业部佛山大沥项目桩基础工程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本案工程价款为含税价,采取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合同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政策因素、环境变化以及工程量增减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且双方亦未约定结算价需随税率调整而调整。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于2018年5月1日起才予以执行,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15日已完成结算审核,绿烜公司应于当日支付工程款,其主张因税率调整而调整工程结算价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