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46号
更新时间:2026-01-02 浏览次数:12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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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无效《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清单单价下浮19.2%”是工程转包的非法转包利益,应属违法所得——首先,环球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进行施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清单单价下浮19.2%”是环球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王××的非法转包利益,应属违法所得。对于该违法所得,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收缴。因该下浮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物化于建设工程上的成果,二审判决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未对环球公司的非法所得进行收缴,已经充分考量了环球公司的利益。......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的权利,故环球公司请求参照《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结算工程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505号
【摘要】《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清单单价下浮19.2%”所指应为环球公司转包案涉工程所获利益,属于违法所得,尽管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该下浮费用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范围。现王××提出下浮比例过高的主张,本院依据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将“清单单价下浮19.2%”的下浮比例调整为6%。
【摘要】《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清单单价下浮19.2%”所指应为环球公司转包案涉工程所获利益,属于违法所得,尽管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该下浮费用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范围。现王××提出下浮比例过高的主张,本院依据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将“清单单价下浮19.2%”的下浮比例调整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