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藏行申21号
更新时间:2026-01-07 浏览次数: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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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晚上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1)岗位内容呈现“随叫随到”的特点,居住地点呈现“驻地”的特点,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故作为其工作内容的“待命”时间应当归结为“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突发疾病虽在宿舍内休息期间但应视为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不能狭隘的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特定的工作场所,应当涵盖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居住的活动板房不仅具有休息的性质,亦是为了履行监理工作的处所,同时活动板房也处在公司管理范围内,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关于再审申请人某分公司所提原审判决认定“谭某丁突发疾病系在工作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要结合谭某丁的工作和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特点等全面、客观考虑。本案中,谭某丁作为某分公司员工,其身份为驻地监理。从岗位内容看,监理需要从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成本等一系列工作,岗位内容呈现“随叫随到”的特点。从居住地点看,谭某丁居住在案涉公路边建造的活动板房内,居住地点呈现“驻地”的特点。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结合谭某丁的工作性质予以综合考量,此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须长时间驻扎项目所在地,随时对全线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处理工地可能发生的突发问题。另外,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本案中,谭某丁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故作为其工作内容的“待命”时间应当归结为“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因此,谭某丁突发疾病虽在宿舍内休息期间,但应视为工作时间。某分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某分公司所提原审判决将“宿舍”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工作岗位,该规定中的“工作岗位”的理解,不能狭隘的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特定的工作场
文章摘要2:
(续)所,应当涵盖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本案中,谭某丁从事驻地监理工作,其没有明确的下班时间,如前所述,遇到突发情况,谭某丁要立即予以处理,因此,其居住的活动板房不仅具有休息的性质,亦是为了履行监理工作的处所,同时活动板房也处在公司管理范围内,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原审判决认为谭某丁突发疾病系在工作岗位上的认定,并无不当。某分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四、关于再审申请人某分公司所提原审判决对“视同工伤”条款的扩大适用,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应当包括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关联关系。本案中,活动板房作为谭某丁承担监理职责中吃饭、休息的区域,因与其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是完成工作的必经空间,因此是对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由于其监理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谭某丁回宿舍“待命”的时间也应当归结为“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分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