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145号
更新时间:2026-01-08 浏览次数: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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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1】部委的答复能否作为裁判依据?|(1)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亦应参考;(2)部委的“答复”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回复》系行政管理部门就具体事项作出的指导性回复,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故其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亦应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回复》第三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细化,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裁判摘要2】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关于再审被申请人变更鑫琦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本案中,鑫琦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变更并备案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载明:“董事长由外方担任”、第二十八条载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该公司章程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签字认可。据此,罗马尼亚富海机械化工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外方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有权决定委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阳市工商局根据鑫琦公司的申请,受理并作出了变更登记行为,其在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同时,向吴贵军发出权利告知书并举行听证程序,其后作出颁发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2】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关于再审被申请人变更鑫琦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本案中,鑫琦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变更并备案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载明:“董事长由外方担任”、第二十八条载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该公司章程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签字认可。据此,罗马尼亚富海机械化工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外方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有权决定委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阳市工商局根据鑫琦公司的申请,受理并作出了变更登记行为,其在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同时,向吴贵军发出权利告知书并举行听证程序,其后作出颁发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