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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鲁行申872号

更新时间:2026-01-15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情况,住院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中既包括外伤导致也包括自身疾病,但无法对其死因确认的情况下,认定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韩某法生前在某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事发当天上午的工作时间内被发现倒在门卫室,后住院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胶州市某某医院住院病历及死亡记录的记载,韩某法的入院诊断及死亡诊断列举的多项死亡原因中,既包括外伤导致的“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颅底骨折”,也包括自身疾病“肺炎、肺纤维化”。基于韩某法确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情况,在目前无法对韩某法的死亡原因通过鉴定进行准确认定,也无法确认韩某法存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结合现有证据及上述规定的举证责任,认定韩某法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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