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更新时间:2026-01-27 浏览次数:10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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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非判决主文,不具有既判力,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费用承担之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港口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港口公司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港口公司认可本案二审判决驳回奥维俊杉公司上诉、维持驳回奥维俊杉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本院不对港口公司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