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关联索引】一审: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2)皖0225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日);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终3248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8日);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105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9日)
【关联索引】一审: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2)皖0225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日);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终3248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8日);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105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9日)
文章摘要2:
【注解】本案中,张某平、赵某英对本案二审判决的判项主文部分并无异议,仅是对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60%、40%份额”的事实持有异议。该事实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张某平、赵某英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被查封房产的处置及受偿比例,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实质上已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故,张某平、赵某英再审请求虽非针对本案二审判决主文提出,但鉴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对张某平、赵某英享有的债权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存在实质性影响,以及本案已属执行异议之诉,张某平、赵某英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法院有必要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通过再审作出评判,对此,分析认定如下:......故,二审判决结果虽无不当,但二审判决认定丁某贵、蒋某友对案涉房产各持有60%、40%份额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